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某、仇某平等与姚建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原告:仇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原告:董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董瑶母亲。原告:董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董唯母亲。原告共同委托���理人:靳曲,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张桂花,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仇某平、张某、董唯、董瑶与被告姚建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原告仇某平、原告张某、原告董唯、原告董瑶的委托代理人靳曲、被告姚建中及委托代理人张桂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仇某平、张某、董唯、董瑶诉称,2017年7月3日晚9时左右,被告在宫村镇马公庄村北、科技大道北甩铁鞭时,铁鞭断裂,其中间的铁环飞出打伤董文龙头部,董文龙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762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费843.36元、误工费700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2849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5960元、尸体料理火化费741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588108.92元。被告姚建中辩称,对原告所诉事故发生过程没有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费7662.06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8493.5元予以认可。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不予认可,认可给付两个子女生活费63687元。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不认可。尸体料理费、火化费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不能再单独主张。精神抚慰金认可10000元。近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交通费3000元,票据均为出租票据,不予认可,请法院酌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日晚9时左右,被告姚建中在宫村镇马公庄村北、科技大道北甩铁鞭时,铁鞭断裂,其中间的铁环��出击伤董文龙头部,董文龙受伤后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抢救7天无效死亡,抢救过程中被告姚建中垫付医疗费70041.8元,原告另花费医疗费7662.06元,对此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受害人近亲属分别为父亲董某某,19054年9月出生;母亲仇某平1958年3月出生;妻子张某;长子董唯,2008年10月出生;长女董瑶2013年1月出生。董某某、仇某平户籍记载另有一女。上述事实有户口本、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院病历、判决书、医疗费票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责任承担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8493.5元、医疗费7622.06元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在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范围内予以支持,董某某、仇某平户籍记载另有一女,故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份额予以考虑,董某某、仇某平、董唯、董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9798×9×25%+9798×5×33.3%+9798×3×50%)+(9798×9×25%+9798×5×33.3%+9798×6×50%)+(9798×9×25%)+(9798×9×25%+9798×5×33.3%)=181215元。主张的亲属往返医院及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确系实际损失,酌情支持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0元。主张的误工费700元、护理费84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合理,予以支持。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计算为21987÷365×5×5=1500元,误工费合计为2200元;尸体料理费、火化费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再另行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建中赔偿原告董某某、仇某平、张某、董唯、董瑶合理损失医疗费762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849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1215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2200元、护理费843.36元,合计512453.92元;二、驳回原告董某某、仇某平、张某、董唯、董瑶部分诉讼请求。上列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本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户名:固安县人民法院;帐号:13×××4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2元,减半收取计4841元,由被告姚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强

书记员:刘伯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