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某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
被告: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上海明某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瞿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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