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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明与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瞿招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先明,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瞿招福。
  被告:瞿招福,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董先明诉被告上海明峰液压气动成套有限公司、瞿招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董先明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先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先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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