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全胜与封某某、王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全胜
封某某
王金某

原告董全胜。
被告封某某。
被告王金某。
原告董全胜与被告封某某、王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顾俊、张幼奇、邓亚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某某、王金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良凯向原告陈日新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余良凯应予偿还。被告余良凯辩称该借款系帮张育铭所借,应由张育铭偿还的辩解理由与本案并无关联,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余良凯可依法另行主张。被、原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二分),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原告陈日新主张由被告余良凯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余良凯偿还原告陈日新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76,000元(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自2012年3月6日算至2013年10月6日止),以上合计276,000元限被告余良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余良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起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上诉费,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良凯向原告陈日新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余良凯应予偿还。被告余良凯辩称该借款系帮张育铭所借,应由张育铭偿还的辩解理由与本案并无关联,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余良凯可依法另行主张。被、原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二分),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原告陈日新主张由被告余良凯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余良凯偿还原告陈日新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76,000元(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自2012年3月6日算至2013年10月6日止),以上合计276,000元限被告余良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余良凯负担。

审判长:张卫疆

书记员:顾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