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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军、方红与李红妹、裴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军,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方红,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妹,女,1977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裴文军,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董军、方红诉被告李红妹、裴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董军、方红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军、方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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