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凤英,女,194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华(系原告女儿),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吕安舟,男,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史朝英(系吕安舟妻子),女,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史朝英,女,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2。
法定代表人:金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凤英与被告吕安舟、史朝英、第三人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8日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凤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张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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