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珠陶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皮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訾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岐,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董某某与河北鑫珠陶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范某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书才
书记员: 温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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