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董勇,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征宇,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勇诉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生技术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卫生技术公司当庭提起反诉。2017年8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6日,经双方同意,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自2010年10月8日至送审日双方的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税费缴纳、承包费缴纳等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1月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8年12月13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董勇参加第一次开庭,董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伟、卫生技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惠瑛、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伟三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卫生技术公司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以下简称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内资金5,233,546元支付给董勇。
事实与理由: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从2010年起就建立承包关系,截止到2016年12月底为止,双方一直合作顺利。期间,双方从2015年1月1日起又分别签订了《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根据该等协议之约定,由卫生技术公司向董勇提供经营所需的公司资质、发票,确保董勇顺利经营;董勇以卫生技术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独立核算,董勇经营所需资金、人员开支、应缴纳的税金、经营费用均由董勇承担;双方对承包管理费每半年结算并划款;董勇经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董勇负责,与卫生技术公司无关;在双方承包经营终止时须用货币资金结清所有的债权、债务,合法、合规处理库存商品及固定资产等物资的转移,清空所有实物资产。另,双方为便于厘清资金,特别约定由董勇以卫生技术公司名义单独在建行黄金城道支行开设独立账户,双方共管该账户,但该账户往来资金均为董勇所有及支配。从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底,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双方在每一年度均正常履行承包协议,结清各自应得或应付款项。然而,从2017年1月起,由于卫生技术公司及其上级内部人事变动,卫生技术公司及其上级一再以各种理由不愿诚实信用的履行承包协议,并且单方面要求董勇移交承包资料,事实上终止了双方承包经营协议。为此,双方在2017年2月28日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同期,双方进行财务对账以便进行最终结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等等。
2017年7月24日,董勇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卫生技术公司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2、判令卫生技术公司将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内资金5,233,546元支付给董勇。
卫生技术公司辩称,首先,不同意上述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内的资金归董勇个人所有。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账户内的资金为董勇承包组经营产生的卫生技术公司债权债务。董勇提供的对账单仅反映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余额,并不能证明账户资金属于董勇。根据2016年7月6日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公信业[2016]XXXX号)审计结果,“董勇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应每年进行清算,了结年度承包所得。这项工作从未进行……公司应向‘董勇’收回443.9万元……按部门独立承包经营协议规定,经营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包者)负责,与甲方(答辩人)无关。因此承包体的债权债务所有权是公司的,责任是承包体的,为避免债权发生坏账的风险,公司应向‘董勇’收取债权风险保证金570.34万元。”董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分别于2012年7月、8月、11月通过其关联公司上海伊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华公司)(董勇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开具“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发票共计142.6万元,涉嫌虚列成本,逃税漏税,导致卫生技术公司承担税务风险。本案实际情况是:首先,双方未书面终止承包经营协议,卫生技术公司从2011年起每年审计均对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和公司将银行账户供承包人使用的行为提出保留意见。2010年和2015年两个时期签订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协议都没有明确承包期限,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卫生技术公司暂停了承包经营方式,工作重点首先清理公司内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在清理账款过程中,发现董勇、袁某两个内部承包组存在大量的通过关联交易和虚列成本方式,税前获取经营收益的行为,并导致卫生技术公司存在大额涉税风险。在多次与董勇、袁某协商,要求其提供债权风险保证金及依法完税被拒绝后,导致本案发生。在债权如实收讫(或董勇提供债权风险保证金)、债务有结余、依法完税后,董勇方可与卫生技术公司依据相关协议结算部门独立核算内部承包经营所得。其次,董勇在诉状中称“该账户往来资金均为原告所有及支配”与事实不符。2015年1月1日,卫生技术公司与董勇签订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中未约定账户内资金为董勇所有。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财务章交由甲方(卫生技术公司)保管,私章由乙方(董勇)保管,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审核、监督之职责。”所以该账户并不是由董勇单方面支配。再次,董勇诉状中称“双方在2017年2月28日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与事实不符。卫生技术公司与董勇并未办理交接手续。董勇提供的《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2017财务移交清单》是卫生技术公司新老财务人员交替的移交手续,与董勇承包组没有关系,等等。
卫生技术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卫生技术公司与董勇之间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终止;2、判决卫生技术公司与董勇限期办理在终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后的各类移交手续。《移交清单》如下:
1、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银行预留印鉴卡、银行回单卡;
2、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银行账户预留法人私章;
3、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银行预留印鉴卡、银行回单卡;
4、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银行账户预留法人私章;
5、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建行黄金城道支行银行贷记凭证、支票等各类银行空白凭证;
6、四科(董勇承包组)2017年12月至今会计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报表;
7、上海申康生物安全检测中心工商注销资料、银行销户资料;
8、承包经营期间聘用人员相关人事劳动合同;
9、承包经营期间招投标项目相关文件;
10、董勇承包组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销售收入类需移交资料清单:
序号
销售客户名称
需移交资料
1
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
上海市华东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5
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6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7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8
上海长征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9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0
新疆农业大学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1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2
上海市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3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4
上海市儿童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5
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6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7
上海市肺科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8
上海凯缘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9
同济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0
上海市肿瘤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1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2
上海哲明工贸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3
上海锦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4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5
国药控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6
上海骏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7
上海松卫医工贸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8
扬州大学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9
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1
上海纺织第一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2
上海鼎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3
上海青浦卫生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4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5
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6
上海伊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7
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8
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39
上海立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0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1
上海均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2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3
上海博优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4
上海振广宏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5
上海新发展圣淘沙大酒店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6
上海升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47
上海蔚连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销售收入合计111,487,688.89元,请承包人移交与收入金额相匹配的销售合同、出库凭证、收货方签收单。
11、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销售成本类需移交资料清单: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需移交资料
1
上海定佩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2
水联网技术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3
英雄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4
上海信灵检验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5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6
赛多利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7
上海仕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8
上海碧云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9
上海伊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0
上海朗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1
上海肯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2
上海北京安恒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3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4
上海朗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5
上海康祥卫生器材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6
上海升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7
上海安百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销售成本合计88,243,328.5元,请承包人移交与成本金额相匹配的合同、入库凭证、收货签收单。
12、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费用类需移交资料清单:
12.1业务招待费:承包期内发生业务招待费合计1,154,370.74元,请移交每笔金额对应的招待事由及招待人数的情况说明。
12.2维修费:
发生日期
支付对象
金额(元)
需移交资料
2013年5月
上海建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14,102.56
维修合同、维修记录、被维修方确认凭证
2013年9月
上海安百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88,717.96
维修合同、维修记录、被维修方确认凭证
2015年2月
上海颖乐实业有限公司
100,961.54
维修合同、维修记录、被维修方确认凭证
2015年9月
上海颖乐实业有限公司
206,410.27
维修合同、维修记录、被维修方确认凭证
2016年2月
上海定佩实业有限公司
85,470.09
维修合同、维修记录、被维修方确认凭证
2016年6月
上海定佩实业有限公司
206,410.25
维修合同、维修记录、被维修方确认凭证
合计
1,102,072.67
12.3会务费:
发生日期
支付对象
金额(元)
需移交资料
2012年5月
广东省青年旅行社
40,000
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记录
2012年6月
上海寰道龙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41,470
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记录
2012年5月
上海天鹅旅行社有限公司
66,500
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记录
2012年5月
广东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197,825
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记录
2012年5月
上海东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30,000
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记录
2012年6月
上海寰道龙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48,678
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记录
2012年10月
上海医学会
300,000
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记录
2013年2月
昆山巴城镇阳澄湖蟹云舫酒楼
150,000
会议通知、会议议程、签到记录
合计
793,003
13、董勇组对外债权、债务清结目录(附明细及相关文书凭证);
14、库存清结目录(附明细、文书、凭证);
15、税务清结目录及保结承诺。
3、判决董勇结算和清理其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归还卫生技术公司4,439,029.09元。
事实与理由:卫生技术公司系卫生产业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2010年始卫生技术公司作为甲方与董勇作为乙方签订了《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协议》并由此建立了企业内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关系。在卫生技术公司及上级公司的管理中发现两大方面问题:第一、部门独立核算、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规制缺失。董勇作为内部承包方所付管理费的结算形式未有明确约定,仅通过公司内部银行账户划款,财务账面未明确收入和成本。部门独立核算、内部承包协议未规定承包利润所得分配方式,未明确承包经营结束时间。第二、董勇承包期间经营混乱、财务混乱,不合管理规范。据2016年9月19日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公信业[2016]XXXX-X号《管理建议书》记载:“审计人员对自查数据汇总的所有凭证逐笔查阅原始记录(原始凭证),发现原始凭证存在缺陷”,其中有原始报销凭证用自制的统计表替代,有列支相关费用和凭证、发票,但缺少相关合同依据的问题等等,且涉及金额巨大。据2016年7月6日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公信业[2016]XXXX号)记载,为避免债权发生坏账的风险,公司应向承包体收取债权风险保证金,具体金额如下:董勇名下的其他应收款借方客户为954,755.35元,应收账款借方客户为4,595,739.48元,应付账款借方客户为152,952.50元,合计金额为5,703,447.33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账面情况)。前述《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最后结论为:“董勇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应每年进行清算,了结年度承包所得。这项工作从未进行……公司应向‘董勇’收回443.9万元……”还涉及所得税约100万元。2016年底卫生技术公司根据审计建议和要求,终止了与董勇之间的内部承包经营关系,但未办理整体移交手续,相关对内、对外的债权和债务亦未作清理和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董勇针对反诉辩称,本案涉及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合法有效。该承包协议已经明确了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使用方式、承包人(董勇)应当承担费用的科目、承包盈亏的风险责任。双方明确设立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目的系双方为保证自用账户、其它部门账户与董勇承包部门账户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资金、权益混淆。虽然账户以卫生技术公司名义开立,实为便于董勇承包经营与卫生技术公司自有账户资金区分而由双方专门设立的独立账户,董勇从开立时起至案发前一直无争议地享有独立的资金使用权、处分权。本案涉及的董勇承包使用的账户内所有资金来源均为董勇或其承包经营所得营业收入,卫生技术公司没有自有或自营资金汇入,该账户开立以来,虽然受卫生技术公司监管,但实际资金的处分权一直是归董勇所有,协议约定由卫生技术公司进行监管目的是为防止董勇出现违规等承包风险而设置的一种监督制约措施,并非卫生技术公司对该账户权益享有所有权或共同的处分权及包括资金权益在内的分配权。董勇在承包期内已经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董勇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董勇作为承包方对外只有应收款等债权,理应对该账户内的结算剩余资金作为承包盈余享有所有权。卫生技术公司作为承包协议发包方应当诚实、信用、善意地履行承包协议约定义务,在董勇履行承包义务及支付各项应付费用或款项后,将董勇所应享有的承包收益,包括涉案账户的结余资金配合支付给董勇。至于卫生技术公司提出的董勇经营期间发生的支出成本涉及合理性及可能的税务风险问题,董勇认为在没有确凿证据或实际发生前,卫生技术公司的假设性主张,不能成为卫生技术公司拒绝履行承包结算的理由,卫生技术公司应当在双方已于2016年底事实停止承包关系并办理交接手续已超过2年多时间的情况下,善意履行结算义务,配合将承包账户资金向各应付单位支付,如有剩余资金作为董勇承包盈余所得结算给董勇。关于移交清单中列明的材料,董勇已经举证证明除了涉及争议的银行账户的董勇的私章及印鉴卡以外,已将相应材料移交给了卫生技术公司,且相应员工都通过发包单位办理了劳动解除手续,再提供员工聘用手续已无必要,对此卫生技术公司亦明知。而对于2017年12月之后的财务资料,因诉争银行被冻结无法查阅或收取有关收入原始凭证故无法提供,且承包经营合同未约定终止后的财务清理工作。另,在上海申康生物安全检测中心工商核名正式申请开办时,因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未对后续验资工作进行盖章确认,故当时未能完成注册。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与董勇(乙方)订立《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公司资质及发票,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乙方负责独立核算,主要销售医疗器械和相关试剂,乙方的经营资金、人员开支、应缴纳的税金及经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按销售收入金额计算,向甲方缴纳承包风险费,每半年结算并划款;计算比率:1、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至1000万元,按2%;2、销售收入高于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1%;3、销售收入高于2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按0.5%;4、销售收入高于3000万元部分,按0.2%;乙方经营所得利润与甲方按三、七分成,即甲方三、乙方七;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证照许可范围,合法经营,并承担违法责任,并接受甲方财务有关独立核算的规范性指导;乙方经营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所有的银行印鉴、合同文本(正本)均交由甲方管理;乙方独立核算、承包经营终止时须用货币资金结清所有的债权债务,并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诉讼等法律责任,合规合法处理库存商品及固定资产等物资转移,清空所有实物资产;等等。
同日,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与董勇(乙方)订立《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银行印鉴章共两枚,其中,财务专用章交由甲方保管,私章由乙方保管,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审核、监督之责职;等等。
2015年3月1日,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与董勇(乙方)订立《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2015年1月1日签订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第四条:乙方经营利润按三、七分成进行充分讨论,一致认为该条款,“经营所得利润”的计算时期表述不明(当期或历年),“所得利润”含义模糊(利润总额或净利润),且尚未全面顾及“经营所得利润”可能存在的风险(亏损)等因素;因此,就撤销上述条款,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协议;等等。
2016年3月7日,董勇向卫生技术公司移交2012年至2015年卫生技术公司下属四科凭证及账册并制作《四科凭证移交清单》及《四科账册移交清单》。2017年2月28日,卫生技术公司新老财务间移交了2007年至2015年审计报告、2005年至2015年汇算清缴报表、2015年财务报表、承包经营合同及其他、2003年至2015年明细账及总账、2003年至2015年银行日记账及对账单、2012年至2015年四科记账凭证、2003年至2015年公司记账凭证、2008年至2015年抵扣联及清单、2016年1月至12月份种类财务资料等凭证资料并制作《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财务移交清单》及《2016年1-12月份种类财务资料》。
另,自2010年起,卫生技术公司与董勇即建立起承包经营关系,在双方承包经营过程中,由董勇自行核算,并在每月月底将账目和凭证等给卫生技术公司统一做账。在卫生技术公司清理过程中,因双方就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协议效力、经营所得、税费缴纳及债权债务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遂酿诉。
审理中,双方于2017年11月9日同意对本案进行鉴定,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10年10月8日至送审日,董勇向卫生技术公司缴纳承包管理费情况、以卫生技术公司名义所发生业务的税金缴纳情况及以卫生技术公司名义所发生业务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鉴定。(考虑到有些事项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为便于核算,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0年10月1日为鉴定的讫始点,对2010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双方的相关情况进行鉴定)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出具《关于(2017)沪0104民初11819号一案所涉标的物(自2010年10月8日至送审日双方的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税费缴纳、承包费缴纳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沪东华司鉴[2018]XXXX号)(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09年7月卫生技术公司为董勇(四科)开立中国银行徐汇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及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2010年10月8日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与董勇(乙方)订立《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甲方将资质及发票提供给乙方,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医疗器械;乙方负责独立经营,乙方所有经营资质、人员开支、税收、经营费用及经营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按照乙方经营所得毛利润3%提成交给甲方;乙方因经营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如果合作经营终止,乙方经营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库存的清理,由乙方负责,甲方只承担协助清理工作;等等。《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协议》后,董勇在卫生技术公司账面上以“四科”独立核算。董勇的收入和成本均记录在“四科”名下,期间往来数据汇总后在期末加以列示。董勇自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发生业务收入111,487,688.89元(2016年12月后不再发生业务收入),自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发生业务成本88,243,328.50元(2016年12月后不再发生业务成本),2010年至2016年发生管理费用13,528,621.61元(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发生管理费用),2010年10月至2018年6月30日发生财务费用-21,975.60元,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发生经营费用9,480,760.50元。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应向卫生技术公司缴纳管理费或承包风险费991,652.87元,实际缴纳991,712.54元。管理费实缴大于应缴59.67元。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应缴增值税及附加4,710,381.03元,实际已上缴4,712,455.63元,实缴大于应缴2,074.60元。经调整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及2012年部分不符合会议费列支要求支出,转入业务招待费调整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686,602元,董勇承包期间调整后应纳所得税613,495.31元,实际缴纳税金482,999.67元,应缴大于实缴130,495.64元。董勇承包期(所得税调整前)净利润为153,154.53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应收第三方客户13家,余额1,723,807.04元,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0元。企业2016年做过相应调整,将原先应承担的应付款-伊华公司转移至其他应付款-伊华公司,合计金额2,170,053.67元,该笔债务转移为正常内部调整,未涉及第三方。从四科单独账套反映,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内部债权债务包括:其他应收款-卫生技术991,712.59元(管理费),其他应付款-卫生技术40,000元(工行暂收款)。其他应付款-伊华公司4,222,379.77元,其他应付款-董勇1,006,820.30元,小计5,229,200.07元。其中其他应收款-卫生技术991,712.59元为董勇上缴的管理费/风险承包费,作挂账处理,实际已支付,其他应付款-卫生技术40,000元为卫生技术公司暂收四科货款。其他应付款-董勇中,有一笔2016年3月25日董勇个人代替四科偿还上海艺平图文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艺平图文)763,058.40元。其他应付款-伊华公司期末结余的4,222,379.77元中,包含从应付账款-伊华公司中转入的2,170,053.67元。截至2018年3月30日,中国银行徐汇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余额为10,593.21元。截至2018年3月31日,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余额为3,497,287元。另,2016年2月20日卫生技术公司出具说明:自2016年2月起,董勇承包部门,根据产业中心关于结束经营活动的意见,该部门启动清理库存商品的工作,即将现有库存商品以平进平出的销售方式,定向销售给伊华公司,因为此类销售收入不产生销售利润,经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同意此类销售收入不计算管理费,并持续至清理库存商品工作结束为止。根据上述认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意见如下:1、董勇自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发生业务销售收入113,272,576.02元,2017年至2018年未发生业务收入。2、董勇自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发生业务销售成本88,243,328.50元,2017年至2018年未发生业务成本。3、至2018年6月30日,董勇承包期内(调整前)利润总额为153,154.53元。4、董勇在承包期间应向卫生技术公司缴纳管理费或承包风险费991,652.87元,实际缴纳991,712.54元。管理费实缴大于应缴59.67元。5、董勇承包期间应缴增值税及附加4,710,381.03元,实际已上缴4,712,455.63元,实缴大于应缴2,074.60元。6、董勇承包期间调整后应纳所得税613,495.31元;实际缴纳税金482,999.67元,应缴大于实缴130,495.64元。7、按照董勇账面清理调整后的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应收第三方客户13家,应收账款余额1,723,807.04元。其他应付款-伊华公司余额4,222,379.77元中,包含从应付账款中转入的2,170,053.67元。其他应付款-董勇余额1,006,820.30元。8、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间债权债务:卫生技术公司归还董勇40,000元暂收款。9、本次鉴定的承包期,董勇所得税税金实缴少于应缴130,495.64元。增值税及附加实缴大于应缴2,074.60元,管理费实缴大于应缴59.67元。合计应缴大于实缴128,361.37元。具体处理由法院裁定。10、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董勇中国银行徐汇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徐汇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余额为10,593.21元;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黄金城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余额为3,497,287元。除上述本次鉴定的承包期经营结余外,其他资金结余本次鉴定不作审核评价。
对上述沪东华司鉴[2018]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董勇无异议。卫生技术公司则表示:1、对《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被列为成本的费用合计3,550,552.77元没有合同和相关凭证,不能作为成本扣除。2、请鉴定机构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述承包人董勇利润总额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如为税前利润请计算应税数额。3、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一笔其他应付款-伊华公司合计金额2,170,053.67元真实性存在异议。卫生技术公司对该笔款项作为卫生技术公司对伊华公司的债务不予认可。4、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一笔其他应付款-董勇金额763,058.40元真实性存在异议。卫生技术公司对该笔款项作为卫生技术公司对董勇的债务不予认可。5、《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承包人董勇有三笔其他应收款合计502,550.43元无相关披露。6、承包人董勇承包经营行为涉及的经营合同普遍存在维保条款,鉴定机构未根据合同核实是否维保条款是否到期,由此对卫生技术公司产生的或有风险未在报告中披露。7、《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列示承包人董勇须结清大量债权债务,特别是P9页(八)6表显示其他应付款高达5,229,200.07元,如何结清(具体支付方与收款方及合规性支付条件)请鉴定机构给予明确结论。8、《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计算了2015年1月至2月承包方经营所得,按承包协议三、七分成条款,请鉴定机构明确卫生技术公司应从承包人董勇处获得多少经营所得,需列明具体数字。
2018年11月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终止履行及解除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确认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的《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协议》终止履行;
2、确认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及同日签订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补充协议》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3、卫生技术公司继续配合董勇履行应收账款的催收义务并提供相关财务凭证。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8年11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6日,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2017)沪0104民初11819号一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意见》(沪东华司鉴[2018]XXXX-X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其鉴定意见为:1、关于经营费用中凭证后附相关资料问题,复查结果为2012年至2018年发生的管理费包括会议费81,470,00元,咨询费1,300元。2012年至2018年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维修费652,269.67元,会务费1,249,822.44元,招待费652,269.67元。2、关于鉴定意见中对利润的表述口径的问题,原《司法鉴定意见书》六3、应为“至2018年6月30日,原告董勇承包期(所得税调整前)净利润为153,154.53元”。3、关于其他应付款-伊华合计金额2,170,053.67元的真实性问题,经复查,在卫生设备公司-四科账户负债方,涉及伊华公司有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二个科目,应付账款贷方增加均对应存货-库存商品的增加。应付账款-伊华公司各年应付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2012年末5,990元,2013年末1,206,130元,2014年末3,455,155元,2015年末3,881,059.80元,2016年6月末2,170,053.67元,2016年7月末科目调整,账面将应付账款-伊华公司余额2,170,053.67元转至其他应付款-伊华公司明细科目。4、关于报告中其他应付款-董勇金额763,058.40元的问题。董勇表示,凭证后附有艺平图文出具的收据,并加盖收款企业公章予以确认。经发包人主管财务审核无误后交由其入账、归档、装订。对于该笔代付款的真实性由法庭认定。5、关于三笔其他应收款未列示问题,经鉴定,董勇(四科)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其他应收款余额包括卫生技术公司991,712.59元,上海安百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50,000元,备用金427,350.43元,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25,200元,合计1,494,263.02元。其中991,712.59元为上缴的管理费。剩余金额为502,550.43元,审计截止期尚未收回。6、关于维保条款的后续履约问题。董勇在《对于<上海市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内部承包人董勇移交清单>的回复函》中承诺:“自承包(挂靠)业务四科开始直至2016年6月底被发包人单方终止对外经营活动为止,期间业务四科对外承诺的仪器设备维保服务期截止目前早已届满终止,万一有维保期尚未届满的情况发生,若该情况属实将继续由其承担有关维保义务。”7、关于经营利润三、七分成。依据多种分成依据对董勇承包部门2015年1月、2月的数据框算分成数据如下:
序号
分配依据
金额(元)
董勇
卫生设备公司
备注
70%
30%
1
账面毛利
790,454.95
553,318.46
237,136.49
2
账面主营业务利润
487,549.62
341,284.73
146,264.89
3
利润总额
-41,954.34
注:毛利=商品销售收—商品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收—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税金及附加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管理费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以前年度调整(减上交管理费)
对上述沪东华司鉴[2018]XXXX-X号《补充意见》董勇无异议。卫生技术公司则表示:1、对《补充意见》P1页第一点第(2)所述:“凭证后附有发票或票据,未见其他原始资料”,P2页第1行至第3行所述:“承包人也严格遵照上述管理文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及时将各类文件(正本)资料提交给发包方对口管理人员归档保管”有异议,卫生技术公司认为没有合同及其他原始材料的费用就不能列入成本。2、对《补充意见》P2页第三点“关于其他应付款—伊华合计金额2,170,053.67元的真实性问题提出异议。3、对《补充意见》P3页第四点“关于报告中‘其他应付款-董勇’金额763,058.40元的问题”有异议,不能以仅以收据代替发票作为支付依据,在缺少合同、发票、承包人支付流水、艺平图文收款流水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笔代付款的真实性。4、关于经营利润三、七分成的框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内确认”,并且一般情况下1月、2月份存在发放上年年终奖、提成奖的成本支出等情况,鉴定机构应将2015年1月、2月当期收入、成本相互配比。5、其他应付款高达5,229,200.07元,如何结清(具体支付方与收款方及合规性支付条件)请鉴定机构给予明确结论。
对此,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人在2018年12月13日到庭解答称:对伊华公司的217万元,该公司应付账款对应的是存货,是买进来的东西,2006年终止后,就将存货对应的应付款转至其他应付款了。关于三七分成,补充报告是基于主报告说的,应与主报告内容结合看,并列明了计算公式。关于500多万最终如何结算应由法院判决,不应由审计机构认定。
2018年12月13日,董勇确认其最终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卫生技术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以下简称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内资金5,233,546元归董勇所有,判令卫生技术公司将上述资金支付给董勇。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补充协议》《协议》《四科凭证移交清单》《四科账册移交清单》《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财务移交清单》《2016年1-12月份种类财务资料》《关于(2017)沪0104民初11819号一案所涉标的物(自2010年10月8日至送审日双方的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税费缴纳、承包费缴纳等)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沪东华司鉴[2018]XXXX号)《关于(2017)沪0104民初11819号一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意见》(沪东华司鉴[2018]XXXX-X号)及证人证言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案其他证据,或者欠缺证据形式要件,或者与本案无涉,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自2010年10月8日起,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与董勇(乙方)订立《部门独立核算管理协议》《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补充协议》《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建立承包经营关系,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在合同的履行及清理过程中双方产生一系列争议,并诉至法院。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以卫生技术公司名义开立的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内资金归属的问题。董勇诉称虽然账户以卫生技术公司名义开立,实为便于董勇承包经营与卫生技术公司自有账户资金区分而专门设立的独立账户,董勇一直无争议地享有账户内资金的独立的使用权、处分权。账户内资金皆是董勇经营所得,该账户虽然受卫生技术公司监管,但目的是为防止董勇出现违规等承包风险,卫生技术公司对该账户不享有所有权或共同处分权及分配权,并据此提起所有权确认及给付之诉。对此,本院认为,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卫生技术公司以自己名义为董勇在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设立账户,供董勇承包经营专用,但董勇做为承包人对上述账户享有的仅是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本身因其种类物的特殊性而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所在。存入银行账户作为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在银行存款合法转入的情况下,除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存款特定化的特殊法律规定外,通常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情况即账户名称确认账内资金的归属。董勇虽主张上述账户是“专门设立的独立账户”,但从账户的设立目的、印鉴约定及实际使用过程来看,董勇并非账户的独立实际控制人,其“独立的使用权、处分权”并未改变账户名义人即卫生技术公司对账户的占有控制,也未达到将账户内资金特定化的程度,且本案也缺乏诉争账户设立时同开户银行订立过“特户”“专户”类合同的证据。故,对董勇提出的以卫生技术公司名义开立的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内资金归其所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董勇要求卫生技术公司支付5,233,546元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截至2018年3月31日,卫生技术公司为董勇(四科)开立的中国银行徐汇支行账户余额为10,593.21元,建设银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余额为余额3,497,287元。董勇承包期间所得税调整前净利润为153,154.53元,应收账款1,723,807.04元,其他应收款为502,550.43元,卫生技术公司需归还董勇(四科)暂收款40,000元,应支付伊华公司4,222,379.77元,应支付董勇(个人)1,006,820.30元。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上述所有应收应付由董勇(四科)承担。鉴于董勇的承包利润和卫生技术公司需归还董勇(四科)的暂收款40,000元及卫生技术公司应支付董勇(个人)的1,006,820.30元账款都需要卫生技术公司收回上述应收账款来实现,而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现存货币财产又应用以清偿伊华公司的应付账款,故对于董勇(四科)要求卫生技术公司支付5,233,546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5年1月、2月利润三、七分成问题。2015年1月1日,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与董勇(乙方)订立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明确约定了“三七分成”条款,此系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达,非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理应合法有效,不属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虽然在2015年3月1日的《协议》中,双方对“三七分成”条款予以“撤销”,但此系双方对经营所得利润分配方式的变更,即董勇(乙方)今后无需再就经营所得利润与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三七分成,而不适用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形。故,对于2015年1月、2月的利润,董勇仍应当与卫生技术公司按照当时有效的约定,即董勇七、卫生技术公司三的比例进行划分。鉴于双方具体对何种利润进行分配约定不明,本院根据《补充意见》给出的“利润总额”这一通常适用且较为合理的分成依据进行框算,根据董勇承包部门2015年1月、2月的数据,利润总额为-41,954.34元,故董勇无需支付卫生技术公司2015年1月、2月的利润分成款。
关于企业承包经营相关手续移交问题。根据卫生技术公司提交的《移交清单》,第一,关于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销售收入类资料、销售成本类资料及费用类资料。首先,2016年3月7日董勇向卫生技术公司移交了承包经营期间的四科财务凭证及账册并制作了移交清单。对此,2017年2月28日卫生技术公司新老财务移交的财务资料可加以印证。其次,在双方承包经营过程中,四科财务由董勇自行核算,并在每月月底将账目和凭证等给卫生技术公司统一做账。再次,在本案司法鉴定中,董勇方的所有财务账册凭证和合同都由卫生技术公司方提供,相关账册报表记载情况也由卫生技术公司财务人员向鉴定部门作出说明,故本院认定上述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销售收入类资料、销售成本类资料及费用类资料由卫生技术公司掌握,对卫生技术公司提出的要求董勇移交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销售收入类资料、销售成本类资料及费用类资料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及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的银行预留印鉴卡、银行回单卡,银行账户预留法人私章、银行贷记凭证、支票等各类银行空白凭证。根据2015年1月1日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与董勇(乙方)订立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第七条“乙方所有的银行印鉴、合同文本(正本)均交由甲方管理”及《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补充协议》“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银行印鉴章共二枚,其中,财务专用章交由甲方保管,私章由乙方保管”的约定,董勇处应保管有银行印鉴私章一枚,对此,董勇予以认可,并确认另持有系争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的银行预留印鉴卡。鉴于卫生技术公司未举证证明董勇保管有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的银行预留印鉴卡、银行回单卡,银行贷记凭证、支票及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的银行回单卡,银行贷记凭证、支票等其他银行凭证,故本院认定除两个银行的预留法人私章及建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的银行预留印鉴卡外,其他银行凭证由卫生技术公司掌握。第三,关于四科(董勇承包组)2017年12月至今的会计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报表。鉴于董勇是自行核算,并在每月月底将账目和凭证等给卫生技术公司统一做账,现董勇仅举证证明其向卫生技术公司移交了承包经营期间的四科财务凭证及账册等财务资料,而对于2017年12月之后的财务资料的移交并未举证证明。对于董勇主张因诉争银行被冻结无法查阅或收取有关收入原始凭证故无法提供,且承包经营合同未约定终止后的财务清理工作。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虽然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协议只约定了承包结束后债权债务的清结、诉讼纠纷责任的承担及物资资产的清理,但是,在承包经营合同结束后对财务资料进行保管,对财务工作进行清理是承包经营合同的应有之意,属于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仍然要依法履行以更好实现合同目的。其次,诉争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基于财产保全之目的,待案件审理结束进入执行阶段,权利人即可申请法院对诉争账户予以解封,届时董勇所称的履行障碍已不存在,故本院对于卫生技术公司要求董勇移交四科2017年12月至今的会计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报表的诉请予以支持,同时要求卫生技术公司对相应凭证的移交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四,关于承包期间经营聘用人员相关人事劳动合同及招投标项目相关文件。根据2015年1月1日卫生技术公司(甲方)与董勇(乙方)订立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的约定,“乙方所有的银行印鉴、合同文本(正本)均交由甲方管理”,人事劳动合同及招投标合同都应由卫生技术公司管理。其中,对于人事劳动合同,董勇辩称相应员工都通过发包单位办理了劳动解除手续,已无提供必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的约定,董勇应将相关人事劳动合同交付给卫生技术公司,虽然卫生技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董勇在日常经营中拒不交付上述文件且卫生技术公司在本案纠纷前曾催要过上述文件,但鉴于董勇辩称无必要移交上述文件,该辩称意见含有该部分文件在董勇处的自认,故对于卫生技术公司要求董勇移交承包期间经营聘用人员相关人事劳动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招投标项目相关文件,卫生技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董勇拒不交付,且卫生技术公司在本案纠纷前曾催要过该部分文件,故对于卫生技术公司要求董勇移交承包经营期间招投标项目相关文件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第五,关于董勇组对外债权债务清结目录、库存清结目录、税务清结目录。上述材料均需要董勇和卫生技术公司双方配合才能完成,而卫生技术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材料已存在、完成并交由董勇保管。故,本院对卫生技术公司要求董勇移交对外债权债务清结目录、库存清结目录、税务清结目录的诉请不予支持。第六,关于上海申康生物安全检测中心工商注销资料、银行销户资料。董勇称在上海申康生物安全检测中心工商核名正式申请开办时,因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未对后续验资工作进行盖章确认,故当时未能完成注册。经本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并无上海申康生物安全检测中心相关企业信息,更无注销记录,且卫生技术公司并未就该项主张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董勇主张的企业未完成注册的说法予以采信,对卫生技术中心要求董勇移交上海申康生物安全检测中心工商注销资料、银行销户资料的诉请不予支持。第七,关于保结承诺。因董勇已在《对于<上海市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内部承包人董勇移交清单>的回复函》中承诺“自承包(挂靠)业务四科开始直至2016年6月底被发包人单方终止对外经营活动为止,期间业务四科对外承诺的仪器设备维保服务期截止目前早已届满终止,万一有维保期尚未届满的情况发生,若该情况属实将继续由其承担有关维保义务”,《补充意见》也对此作出认定,保结承诺已无移交之必要,故本院对于卫生技术公司提出的要求董勇移交保结承诺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对卫生技术公司要求董勇移交其他相关承包经营手续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卫生技术公司要求董勇归还4,439,029.09元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的鉴定结论,首先,董勇在承包期间经营产生的账面所得税调整前的净利润为153,154.53元,目前,应收应付账款均真实且尚能履行,故在应收应付实际结清前,董勇不负有向卫生技术公司返还亏损的条件。其次,根据鉴定结论,董勇已经按约向卫生技术公司缴纳了管理费。对于维护条款尚未到期,会对卫生技术公司产生的或有风险,董勇在也承诺将继续由其承担有关维保义务,故亦无再向卫生技术公司缴纳风险管理金之必要。再次,对于承包经营期间税金缴纳问题,根据鉴定结论,在调整纳税所得额后,董勇(四科)应缴管理费、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合计应缴大于实缴128,361.37元。该金额小于董勇账面所得税调整前的净利润额,故卫生技术公司应在董勇应得利润中抵销128,361.37元。而且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审计人员表示“经卫生设备公司相关人员告知,承包部门实际缴纳的税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清算后的认定数内部分摊”,因此对应缴大于实缴的税费128,361.37元的返还持保留态度。结合在承包经营亏损的2014年至2016年董勇仍然缴纳了所得税的事实,本院对董勇和卫生技术公司对于所得税的计算并没有按照实际发生额,而是按照内部分摊操作的说法予以认可。至于卫生技术公司提出的,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有失公正、公平的审计立场,没有从专业法律角度进行严格审计,大量所谓成本都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意见》不能成为解决本案争议的依据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系在本案现有证据、凭证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按照鉴定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意见》,其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卫生技术公司要求董勇归还4,439,029.09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卫生技术公司可待相应亏损实际发生后另案提出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董勇的全部本诉诉请;
二、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交付中国建设银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和中国银行零陵路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的董勇私章;
三、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交付中国建设银行黄金城道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的银行印鉴卡;
四、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交付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下属四科(董勇承包组)2017年12月至今的会计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报表;
五、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交付董勇承包期间经营聘用人员的相关人事劳动合同;
六、驳回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诉请。
案件本诉受理费48,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董勇负担;反诉受理费21,196元,由董勇负担40元,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156元。
本案司法鉴定费100,000元,由董勇负担50,000元,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秋萍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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