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霆,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董勇诉被告董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董霆归还原告董勇借款120,000元。
经查,2015年7月14日,董霆以备用金(借款)名义向案外人上海卫生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生技术公司”)申领150,000元支付给上海弘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月16日,卫生技术公司通过公司开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向上海弘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150,000元。
另查,2015年1月1日,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签订《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董勇经营性的债权债务均由董勇负责,与卫生技术公司无关。2017年5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董勇诉卫生技术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卫生技术公司提起反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已上诉。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董勇向董霆主张的借款系从卫生技术公司账户支出,董勇称根据其与卫生技术公司签订的《部门独立核算、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董勇有权以自己名义向董霆主张债权。但董勇与卫生技术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判决未生效,关于承包经营合同履行及清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何解决尚未确定,故现董勇以债权人身份向董霆主张债权,身份是否适格亦不确定。董勇可在其与卫生技术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处理后,再行主张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晗
书记员: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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