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友志,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建敏,男,195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莉莉,女,195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友志与被告史建敏、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莉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友志撤回对被告沈莉莉的起诉。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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