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汤某某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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