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友志,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仁国,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董友志与被告窦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窦仁国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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