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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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