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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