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友志,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志刚,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昭,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董友志与被告金志刚、张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金志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李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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