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友志与金志刚、张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友志,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志刚,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昭,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董友志与被告金志刚、张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金志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李政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