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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君强与江月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君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月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明宇。
  原告董君强与被告江月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董君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君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君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君强负担。
  

审判员:宋雷萍

书记员:俞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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