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啸,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庆,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方培林,董事长。
原告董啸与被告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董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董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国斌
书记员:连慰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