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嘉与王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嘉,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彪,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董嘉与被告王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7年11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为了借款,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2017年10月10日,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逾期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于当天转账50,000元给被告。借款期满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也无法找到被告,故起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王志彪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甲方:王志彪…乙方:董嘉…原因:今甲方由于个人资金紧张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小写)¥5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如逾期,甲方按央行4倍利率进行罚息。…借款日期:2017年10月10日还款日期:2017年11月9日”。当天,原告转账50,000元至被告名下账户。后被告分文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清单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亦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已履行。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借款逾期不还,显属不当,原告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和逾期利率,故原告主张被告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志彪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志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嘉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王志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嘉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志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周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