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国孝,男,汉族,1950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珠,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义,总经理。
原告董国孝与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系重复立案,原告亦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国孝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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