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坤,男,199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红(系原告董坤父亲),住同原告董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平,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坤与被告上海明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丁 婧
书记员: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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