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天仙,女,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明,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负责人:吴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天仙与被告吴建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天仙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