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如稳与阎继庆、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如稳,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继庆,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张群,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继庆(系被告张群之夫),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董如稳与被告阎继庆、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董如稳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如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如稳负担。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翟  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