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娟,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中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董娟与被告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中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董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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