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娟,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旗,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慕致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
被告:张晓东,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剑栋,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搭理人:金沁,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娟与被告上海睿慕致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202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睿慕致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张晓东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74元,并已执行。被告以超额保全为由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74元已获足额保全,故被告申请解除其他保全措施,于法不悖,且原告亦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睿慕致裳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徐家汇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7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张晓东名下农业银行上海陆家宅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7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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