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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国与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建国,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卞士春,负责人。
  原告董建国与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董建国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建国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徐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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