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志勇,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李兴凤,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董志勇与被告李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兴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被告李兴凤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30000元,并于2018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然而,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李兴凤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0日,被告李兴凤向原告董志勇借款30000元。经原告董志勇催要,被告李兴凤未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兴凤应当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其未予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兴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兴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志勇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兴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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