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振,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林明,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静,女,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董振诉被告张林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董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马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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