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左菲,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凯
书记员: 李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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