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方棣,男,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汤敬亲,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维大,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正昌,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董亚平,男,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永德,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炳初,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隽吉,女,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向勇,男,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文根,男,194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倪引仙,女,194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明。
原告董方棣、汤敬亲、陈维大、黄正昌、董亚平、朱永德、赵炳初、陈隽吉、黄向勇、顾文根、倪引仙与被告上海南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方棣、汤敬亲、陈维大、黄正昌、董亚平、朱永德、赵炳初、陈隽吉、黄向勇、顾文根、倪引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董方棣、汤敬亲、陈维大、黄正昌、董亚平、朱永德、赵炳初、陈隽吉、黄向勇、顾文根、倪引仙负担。
审判员:李丽丽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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