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旗,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圣康,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董旗与被告吴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故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6月2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2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5日和4月20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和200,000元,合计500,000元。现因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汇款30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汇款20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以上款项,合计500,000元。现因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细清单、借条及其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款500,000元的基本事实,有交易明细清单及借条相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对上述款项的还款期限以及借款利率未作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其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院同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圣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旗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吴圣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旗借款5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2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11,820元,由被告吴圣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风雅
书记员:杨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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