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某、李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宏,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宏,被上诉人李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金某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认定李金某替上诉人偿还贷款是错误的。根据���金某提供的公安机关询问李金某、亓某、刘艳笔录,可以看出,李金某与亓某、王凤义协商一致,同意借款给王凤义,并打入上诉人账户内,替偿还借款,并约定到时候由王凤义偿还李金某的贷款。说明本案客观事实是李金某将款借给王凤义、亓某,王凤义用该款偿还其欠董某某的贷款,本案争议款项发生在李金某与亓某、王凤义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上诉人无关。2.李金某起诉案由为不当得利,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李金某不同意更改案由,仍然要求按照不当得利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也是依据民法中不当得利相关条款作出判决,但是判项表述为“返还替其偿还的贷款,而原审判决明确记载李金某同意将自己款项偿还至上诉人账户中,这种情况属于民间借贷性质,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审不应对民间借贷诉请进行审理判决。二、原审适用民法通则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金某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3年3月12日,董某某和答辩人在龙江银行分别贷款25万元、24万元,2014年4月1日贷款到期,为了清户,答辩人还款时支付7万元本金及6,720.00元利息,还款到董某某人名下。双方当事人属于同一贷款组,当时董某某的叔叔董某、亓某、刘艳都在现场,还款时的经手人是刘艳,答辩人在一审时已经提交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答辩人的主张。答辩人骗取贷款罪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答辩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所以原审法院所定的案由正确。因为答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贷款没有还到自己名下,导致既被追究刑事责任,又被判决继续追缴贷款(包括还到董某某名下的7万元及利息)。正因为答辩人替董某某偿还贷款,董某某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也不向其追缴贷款,答辩人的财产损失和董某某的受益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董某某因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李金某7万元贷款及利息,如果董某某未使用其贷款,可以向使用人追偿。根据答辩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董某某自己支取5万元贷款,剩余的20万元被转到亓某名下。关于贷款及贷款的使用,董某某是知情的。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民法总则》第12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正确,只是由于笔误写成《民法通则》。3.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董某某给付7万元的利息6,720.00元,请求予以公正判决。李金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错还贷款76,72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12日,原告李金某与被告董某某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分别贷款24万元、25万元。董某某的贷款分4次转入亓某账户20万元,本人取款5万元。2014年4月1日还款时,还款凭证记载还董某某名下197,280.00元,刘艳在票据上签字,在凭证下方说明:李金某现金7万元,亓某现金11万元,共计18万元,利息17,280.00元,当时在场缴款,刘艳、李金某、王丽辉、董某。刘艳在说明处签字捺印。李金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向董某某账户偿还贷款时称,当时亓某让李金某把董某某贷款户清了,李金某名下的24万元贷款由王凤义还,不用李金某管;董某某应当知道李金某向其贷款账户还钱,因为还款票据让董某拿走;是李金某媳妇还完款后将票据交给董某的。亓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李金某的8万元是如何偿还时称,在李金某还款时,亓某不知道,后期才知道李金某还钱时和王凤义商量,王凤义让李金某还到董某某账户,把董某某的账户清了,可着李金某一个账户欠款,到时王凤义给李金某补偿,所以李金某将8万元偿还到董某某账户,亓某听说李金某与王凤义之间有协议。刘艳在公安机关系对其询问是否知道亓某对李金某说将贷款偿还到董某某名下时称,当时亓某和李金某说的时候,刘艳在场。当时亓某问李金某还贷款的事,让李金某把贷款还到董某某名下,亓某名下的贷款让王凤义用了,暂时也还不上,要是还到亓某名下,也不能还清,先一户一户清,先把董某某的清了,其他户的全部贷款到时由王凤义还,李金某同意后,就向董某某账户还钱。同时查明,2017年5月27日,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52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李金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继续追缴李金某骗取的贷款23万元。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李金某以错还银行贷款为由要求被告董某某偿还,因该笔还款并不是李金某错还贷款,而是李金某为了董某某贷款户清户而还款。李金某称还到董某某账户197,280.00元中有李金某还款76,720.00元,因该证据中刘艳书写的还款记录只有李金某还款7万元,并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又能形成证据链,故应认定李金某替董某某还款7万元,虽然董某某不认可,但偿还贷款时董某某并没有到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是董某某还款,故李金某要求返还该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董某某返还原告李金某替其偿还贷款7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8.00元,由原告李金某负担168.00元,被告董某某负担1,550.00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董某、亓某出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因两位证人均参与董某某���款及还款过程,对两位证人证言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凤义、王永霞在集贤县二九一农场26连经营惠源粮食烘干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欠付多笔农户卖粮款,王凤义多次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商议,申请办理贷款,银行最终同意为其办理公司担保加农户联保贷款,但办理贷款的农户必须是有二九一农场土地经营权的农场农户。王凤义为了达到贷款并使用贷款的目的,让案外人任东北、亓某等人为其联系二九一农户20户,制作了虚假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玉米订购合同,虚构农户承包土地事实。董某经亓某联系,将其妹妹董建霞、侄女董某某贷款手续交给亓某,并于2013年3月底,与董建霞夫妇、董某某夫妇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之后,董某某的贷款25万元分四次转入亓某账户20万元,董某某本人取款5万元,董某某本人未使���贷款。李金某明知自己在二九一农场没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贷款目的,在王凤义提供的虚假土地承包协议及订购玉米合同上签字,骗取贷款24万元,案发后李金某归还贷款1万元。李金某办理的贷款由其使用8万元,王凤义、亓某各使用8万元。贷款到期后,亓某让李金某还贷款,并称与王凤义沟通,为了清户,让李金某还款至董某某账户,还款7.7万元就行,李金某的贷款由王凤义承担,李金某同意后,于2014年4月1日下午,与案外人刘艳、董某、王丽辉来到银行,将现金存入指定账户,因时间原因,未能将存款转入还贷账户,就将存款收据交给董某,之后,董某凭收据还清董某某账户贷款。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李金某偿还7万余元贷款及利息至董某某贷款账户,董某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李金某在偿还银行贷款时,因亓某的提议防止贷款户均因不能偿还贷款而列入失信名单,同意将款项偿还至董某某账户的行为,是亓某、李金某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李金某对于董某某的贷款并无偿还的义务,实际上董某某虽然使用其身份办理贷款,但并未实际使用贷款。相对于发放贷款的银行,董某某应当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董某某的贷款得以偿还,并非获得了李金某偿还贷款的利益,相反是银行因其贷款收回获得了预期收益。这与李金某所称因董某某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首先,生效的王凤义、王永霞、李金某等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确定,继续追缴李金某骗取的贷款23万元,李金��负有偿还贷款义务。在亓某告知李金某可以少还部分贷款,并且其全部贷款由王凤义偿还情况下,李金某接受亓某等人清户建议偿还董某某的贷款,李金某贷款未能偿还,显然是王凤义不能偿还贷款造成的,如果有损失,李金某本人显然亦有责任。综上所述,李金某向董某某账户偿还贷款的行为对于董某某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董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金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共计3,268.00元,由被上诉人李金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赵 玉 忠
审判员 李 吉 凤

书记员:张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