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晶,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平来,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董晶与被告秦平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晶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平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孩子的幼儿园老师。2017年1月,被告以急于购房批贷款不便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基于双方以往交往的情况,相信了被告的说法,2017年1月19日原告取现70,000元交付给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2017年1月20日被告将手写的借条通过微信发给原告,之后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秦平来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微信软件中,原告与一位名为“徐思欣妈妈”的微信好友于2017年1月18日晚22时14分产生聊天记录,该微信好友欲向原告董晶借款70,000元。2017年1月19日,原告与该温馨好友产生聊天记录,原告董晶同意借款,该微信好友表示感谢,并手写借条微信拍照传给原告。该微信聊天中的借条写明“本人秦平来今向董晶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RMB70,000)借款期间2017.1.19-2017.2.18,到期还款利息支付董晶人民币3500”,尾处签名“秦平来”。同日,原告董晶银行账户在杨浦佳木斯路支行支取现金75,460.95元。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直处于催讨借款中。另查明,该微信好友的昵称为“秦平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明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微信中传送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的金额及被告已经收到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当归还本金70,000元。自2017年1月19日借款产生至今,原告共主张3500元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平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平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晶借款本金70,000元;
二、被告秦平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晶借款利息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秦平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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