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晶晶与张小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晶晶,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寿,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小海,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董晶晶诉称,2018年4月19日,原告在手机上给他人转款时,由于操作失误,错将39500元转到被告张小海的账户上。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9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前保全费用41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500.03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788元。被告张小海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晶晶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曾与被告张小海有业务往来,向被告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88)转过款。2018年4月19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其客户“张小满”转付卖车款时,从自己的账户(账号62×××18)误向被告张小海的账户转入39500元。原告发现转错后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2018)鄂0506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收款账户的存款39500元予以冻结,原告支付保全费415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500.03元。原告遂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了前述之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2018)鄂0506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票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票据、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董晶晶与被告张小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李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先伸、李怀兵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晶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海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董晶晶误认为被告张小海为收款人,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入39500元,被告取得该款项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原告因此受到损失,被告应当返还。故原告董晶晶请求被告张小海返还不当得利39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小海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董晶晶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88元(全额,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41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500.03元,共计1703.03,由被告张小海负担,由被告张小海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董晶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