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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月琴与董荣根、钱龙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月琴,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宇,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荣根,男,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钱龙珍,女,194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968民事裁定,并据此依法冻结被告董荣根、钱龙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查封案外人董某某、陆某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518弄252号203室房屋作为担保。审理中,原告董某某申请变更担保财产,提供案外人曹某某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董某某、陆某某名下上海市普陀区518弄252号203室房屋的查封;
  二、查封案外人曹某某名下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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