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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月霞与上海曦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芙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董月霞,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曦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芙容,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董月霞与被告上海曦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芙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董月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月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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