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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上海曦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曦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董文霞与被告上海曦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芙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董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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