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曦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董文霞与被告上海曦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芙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董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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