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70号
被告人董木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道**号**。2020年1月25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22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木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木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木文独自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广场**。用路边捡到的扫把将被害人陆某某晾晒在店铺门口竹竿上的一件白色文胸和一只黑色袜子(共计价值约11元)挑下并置于自己所穿内裤里盗走。期间,被害人听见异响,起身将其擒获并报警。破案后,上述赃物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董木文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镇**广场**楼**。趁上述店铺无值守,入内翻抄,盗走店铺冰箱内王老吉等水饮共计35瓶(价值约175元)。破案后,上述赃物未能起回。
3.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董木文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对面,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欣一辆黑色琦利牌飞鹰系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0元)。得手后,被告人董木文将其推至附近**店对面停放并伺机再取。破案后,该车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董木文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镇**大街**号出租屋一楼停车间,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灰色三田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被告人董木文将其推至附近别处停放并伺机再取。破案后,该车未能起回。
5.2020年4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木文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沙田大道**里**号出租屋对面,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红色爵启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5元)。得手后,被告人董木文将其推至附近后侧巷口停放并伺机再取。破案后,该车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4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木文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里**巷**号对面,正欲盗走被害人何某某一辆黑色金泽莱牌女装车(无法核价)时即被发现并被抓获。破案后,该车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董木文盗窃六次,既遂五次,未遂一次,可核价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董木文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董木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木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木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木文在实施第六宗盗窃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木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国强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董木文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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