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杰,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学前街一巷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宝,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佳俊,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学扬,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杰与被告董学扬、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董学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2.判令被董学扬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000,000为本金,按月利率2.2%为标准,自2018年10月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董学扬上述第1至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7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六人与被告董学扬、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等六人出借40,000,000元给被告董学扬,其中原告出借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借款利率按月息2.2%为标准计算。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董学扬出借了5,000,000元。借款后,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借款协议》载明的指定收款账户偿付了截至2018年10月6日的借款利息。后,被告董学扬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并偿付借款利息,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学扬应归还原告董杰借款本金5,000,000元,给付方式:于2019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董杰800,000元,于2019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董杰2,100,000元,于2019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董杰2,100,000元。如被告董学扬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董杰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董学扬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实际未归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董学扬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董杰负担11,700元,由被告董学扬、被告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700元,于2019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董杰。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费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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