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杰,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悻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狄富明,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董杰与被告狄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董杰诉称,原、被告在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被告以公司账户被查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550,000元,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4月2日及4月17日向原告出具三张借条。嗣后,被告未归还该借款。故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狄富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本案应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无证据表明双方曾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且事后亦未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并偿付利息,显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经查,原告住所地为本市虹口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狄富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狄富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 华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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