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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王金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铁(曾用名王金涛),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董某诉被告王金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伟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金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董某工资37.5×130元=4875元(肆千捌百柒拾伍)欠款人:王金铁2014年2月26日”,对上述欠款,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未给付原告工资,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工资的违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铁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工资人民币487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长波 人民陪审员  郭柱元 人民陪审员  刘恩波

书记员: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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