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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沽源县长梁乡工农村村民委员会、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吕海娜,学生。
委托代理人范长彬,系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沽源县长梁乡工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沽源县长梁乡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李清林,
被告王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沽源县长梁乡工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农村委会”)、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范长彬、被告工农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清林、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吕某(系原告董某的前夫吕振清的父亲)代表全家与被告工农村委会于1999年1月5日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4个人的土地,分别为吕某、吕某的妻子、吕振清(吕某的儿子)、吕海娜(吕振清的女儿)。原告董某1997年6月与吕振清离婚后于1998年6月22日因与他人结婚将户口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长梁乡工农村迁至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龙门所镇南村。原告董某未取得二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董某向法庭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沽源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2015)沽民初第658裁定书一份,赤城县龙门所镇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沽源县长梁乡工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工农村委会的证人宋某的证言;沽源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1997)沽法民初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庭审中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沽源县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复印件中清楚表明,吕某代表全家向被告工农村委会承包了4个人的耕地,原告方在庭审中清楚表示该合同上的4人为吕某、吕某的妻子、吕振清、吕海娜,说明原告董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在沽源县长梁乡工农村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董某与前夫吕振清于1997年6月在本院离婚,并于1998年6月22日将户籍迁入赤城县龙门所镇南村。根据中央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政策,1999年1月1日在册的本村村民有权在本村承包土地。原告董某已于1998年6月22日将户籍迁入赤城县龙门所镇南村,已不是沽源县长梁乡工农村的村民,故无权承包工农村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6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俊国 人民陪审员  赵菲菲 人民陪审员  张秀丽

书记员:宋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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