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董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鸿春,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公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董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所提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量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意见不当,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董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萍

书记员:杨群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