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王XX无证,醉酒后驾驶豫GXXXXX号牌小型轿车, 沿封丘县平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等路中段时,被封丘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证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送检专用物证袋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XX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 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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