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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商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1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2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10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2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2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80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2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丙,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705******,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2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90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西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2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5月31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6时许,董某甲驾驶董某某的豫Q*****白色奇瑞轿车带着董某乙、董某丙在331省道****与杜某某驾驶的鄂D****金色吉利轿车发生刮蹭,杜某某没有停车,随即董某甲驾车追赶,在西平县专探乡专探街加油站西200米处时追上杜某某。双方下车后,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发现杜某某酒驾,并和杜某某商量处理车辆刮蹭一事。商谈无果,2019年2月6日16时14分许董某甲拨打110报警,2019年2月6日16时21分许西平县公安局110 指挥中心将该警情指令给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平县交警大队大队指派民警出警。出警民警随即给报警人董某甲联系询问相关情况,并迅速出警。在等待交警出警时,董某乙又联系车主董某某并将发生刮蹭一事告知董某某,董某某安排商某某等人先去处理,被告人商某某到现场后便和被告人董某甲、被告人董某乙、被告人董某丙等人一起以杜某某酒驾,他们已报警,杜某某不给20000元钱就让警察把杜某某抓走为由威胁被害人杜某某。随后董某某也赶到现场。双方继续商谈,商谈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董某甲、被告人董某乙、被告人董某丙、被告人商某某继续以不给20000元钱就说杜某某酒驾让警察把杜某某抓走为由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威胁。被害人杜某某得知被告人已经报警,怕自己酒驾被抓,在被告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商某某威胁逼迫下,被逼无奈被敲诈12000元,并将钱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得到钱后,被告人董某某安排董某甲于2019年2月6日16时35分许打电话给出警民警说双方已经处理好,让警察不要再来出警。已在路上的出警民警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微信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照片、接处警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商某某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淑红

2019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住西平县****;被告人董某甲住西平县****;被告人董某乙住西平县****;被告人董某丙住西平县****;被告人商某某住西平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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