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路某某,曾用名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逮捕。被告人路某某1986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2月1日因盗窃被邓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路某某在邓州市**镇**超市盗窃一件黑色羽绒服。
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路某某在邓州市**镇**超市将一件黑色羽绒服、一条黑色裤子穿在身上,在没有结账的情况下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路某某因自己的摩托车故障,与被告人董某某预谋盗窃一辆摩托车自用,被告人路某某自制一把盗窃工具放在被告人董某某轿车上备用。2019年7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豫R3****中华牌越野轿车,伙同被告人路某某在邓州市**区沿路寻找作案目标。车辆行至邓州市**区**交叉口向北500米的**售楼部门口时,被告人路某某下车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五羊小公主摩托车盗走。经邓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40元。2019年7月30日,涉案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董某某、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路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截图、作案工具、被盗摩托车照片;5.涉案车辆信息、发还清单;6.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董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伙同被告人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红侠
马 林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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