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毓琳。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上海乔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华 爱
书记员:施慧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