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梦君,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某,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董某某诉被申请人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池某名下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池某名下存款14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穆英慧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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