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6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哈尔滨**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黑A****S号小型汽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街交叉口时,与沿新城里街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被害人滕某某相撞,造成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滕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在哈尔滨**医院心跳骤停死亡。经法医鉴定:滕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心包内积液,右胸腔积液,骨盆骨折,下腹壁广泛出血,外伤性失血;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外、下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出血,脑干出血,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董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滕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过失犯罪,董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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