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7时12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粤E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核载:16870kg,实载:29260kg)沿佛山市顺德区****路由**往**车站方向行驶至顺德区****路**路**路方向通过路口的过程中(经检测,该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范围约为34-36km/h),遇行人陈某甲在人行横道内由粤E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向左侧通行,致粤E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正面与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陈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后由被告人董某某用手机1831267****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且驾驶的车辆载物时超过核定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陈某甲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后董某某除在保险公司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人民币32万元之外,另行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五金厂宿舍,联系电话:1831267****;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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