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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6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0时36分许,董某某酒后驾驶辽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金虹东路虹雨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为136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19mg/100ml。

2019年9月11日,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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