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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为个体饭店老板,户籍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董某某因无证驾驶,于取保候审期间,6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从合肥市蜀山区蜀新苑小区南门出发,在井岗路与甘泉路交口被交警查获,经酒安吹气测试,酒精含量104 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3.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的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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