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61978********,汉族,大学本科,系山东**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户籍地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时14分,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T黑色奔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鹤大高速公路十里岗北收费站附近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高速三大队交通警察当场查获。呼气酒精测试乙醇(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开发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2020年5月7日,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大科司毒鉴字第7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董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6.83mg/100ml,董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血液采集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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