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5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乡**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晚上20时32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JST**0号小客车行驶至孟村县海天线70公里处,被孟村县城区中队值勤民警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35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8月18日董某某到孟村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案情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治峰
2020年10月9日
附注:
1、孟村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董某某现居住宋庄子村,联系电话: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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